专利权赋予了专利权人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来禁止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权利,所以专利权人往往通过专利维权,来阻挠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那么面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武器,被告就只能坐等侵权指控吗?实际上,郑州睿信一直在为委托人提供一种能够预先反制竞争障碍的专利代理服务--提交公众意见,且在多年来佳绩不断。今天我们就用睿信专利代理团队在2021年代理的某个典型案例,为大家介绍这种反制手段该如何运用。
1、案情简介
2021初,A公司的竞争对手申请的某件发明专利公开,而该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将影响到A公司的产品,这令A公司颇为困扰,接受咨询的郑州睿信团队,随即针对该专利申请开展了提出公众意见的代理工作。在首次提交的公众意见中,睿信团队根据检索结果提交了与专利申请非常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相关的公知常识证据,以及针对每条权利要求详细陈述了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而在同期,睿信团队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网站,对上述专利申请的审查动态进行了持续监控,并针对申请人在答复二审意见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有针对性地再次提出公众意见。最终该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达到了A公司的预期。
2、什么是“公众意见”
关于“公众意见”的法律规定,见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任何人都有权以不符合授权条件为理由,以提出公众意见的方式反对该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所以从行为主体、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看,提交公众意见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有共通之处,即行为主体都是社会公众,目的都是让专利权“不存在”,方式上都是以“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为理由来反对专利授权,而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使用时机,公众意见只能用在专利授权之前,而专利无效宣告则只能用在专利授权之后。
3、总结
由上可见,相比于被控侵权后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亡羊补牢”,提出公众意见则是“防患于未然”,它是一种可以预先反制竞争对手的专利武器的有力手段,而且提出的公众意见不为专利权人所知,也不需要向国知局缴纳官方费用,所以,其成本要小于日后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的正面交锋,也不会暴露提出者的身份。但是提出公众意见的专业性却并不亚于专利无效宣告,其提出时机、提出理由的充分性、状态持续监控的严密性都将影响最终的结果,所以若想以公众意见达到目的,委托专业机构也是非常必要的。